投资虚拟货币的损失谁承担
2024-11-13 15:56 • By Trading
2022年7月18日,该电子平台因涉嫌刑事案件而被冻结,王某波投资的资金彻底打了“水漂”。王某波向黄某斌索要投资款无果,遂诉至法院,请求判令黄某斌、胡某共同偿还其理财款27035元及利息。
庭审中,黄某斌辩称,王某波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应当知晓投资虚拟货币的行为风险和投资情况,该投资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其自行承担。胡某辩称,王某波投资的2万余元系直接刷黄某斌的POS机支付,自己不应承担返还投资款及利息的责任。
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,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,不具有法偿性,故王某波通过黄某斌投资USDT虚拟货币而引发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,遂判决驳回王某波的诉讼请求。
襄阳中院二审审理后认为,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,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,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,案涉USDT虚拟货币交易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的行为,该行为扰乱了正常金融秩序,亦可能造成系统性金融风险,威胁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,属无效法律行为,由此引发的损失、产生的风险应当由王某波自行承担。遂判决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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